根據地方標準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含地下室的多層單元式住宅除外。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面板尺寸及選擇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的要求。施工應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和有關標準的要求。每年應至少進行 1 次應急時間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 1 次功能檢查,還應檢查其聲光報警功能,做記錄并存檔備查;有損失、損壞或不能繼續使用的標志,應及時 更換,檢查范圍為全數檢查。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獨立設置在醒目的位置,不應被遮擋。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標志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2、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標志應設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或門洞兩側的墻面上,標志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在原理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汽車庫的人員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應分別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4、疏散走道轉角區域1m范圍內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5、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醒目的疏散指示;
疏散路線增設消防疏散導流標志面積要求
1、總建筑面積大于 8000m2 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0m2 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總座位數超過 1200 個電影院;特等、甲等或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院;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
6、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軌道交通的室內換乘站站廳層和站臺層。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要求
1、設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墻面上,間距不應大于 10m;
2、設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間距不應大于 20m,其標志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標志下邊緣距室內地面距離宜為 2.2m~2.5m;
3、增設的電光源型消防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小于 3m,且不應超過 5m。設置在墻面上時,底邊距地不大于 0.2m;
4、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設置在電光源型疏散標志之間,且間距不應小于 2m,不應大于 3m。
下列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1、單層建筑面積4000m2以上的地下商場,單層建筑面積10000m2以上的地上商場;
2、單層建筑面積2000m2以上的地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單層建筑面積5000m2以上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3、建筑面積50000m2以上的集貿市場、圖書館、展覽中心和醫院等場所;
4、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軌道交通的室內換乘站站廳層和站臺層;
5、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
6、地鐵區間隧道;
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蓄電池組的初裝容量應保證初始放電時間要求
1、建筑高度一百米及以下的建筑不應小于九十分鐘;
2、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建筑不應小于一百八十分鐘;
3、避難層不應小于五百四十分鐘。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集中電源宜分散設置,且集中電源容量不應大于2kVA。當采用旭光學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其表面環境光照度不應低于50lx。非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30分鐘后其表面任意發光面積的亮度不小于0.1cd/m2